《凯思博行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告知函


致投资者:
我司拟根据《凯思博行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向投资者公告变更事宜。
一、凯思博行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二章“释义”
新增表述:
“同一资产: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最新规则或要求为准。”
(二)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限制”
1、新增表述:
“18.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本条款进行穿透监督的,依赖于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商、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经纪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监督频率亦受限于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到数据的频率(可能以季度或更低的频率对相关指标进行核算、监督)。若因收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监督相关投资限制,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同一资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以买入成本和市值孰低计算”的方式进行,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为准,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明确的可由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进行确认。”
2、原表述:
“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修改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三)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风控措施”第1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控策略”
新增表述:
“(3)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资产的25%,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豁免情况的除外;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相关合同条款变更将自【2025】年【03】月【24】日起正式生效,我司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可设置临时开放日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私募证券基金权利的措施,但本次变更内容有利于投资者的除外。
北京凯思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21日】